为提高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司法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三)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五)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一)重大事故。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类事故,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二)突发事件。包括: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行凶、闹事、自杀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情况;失火、失盗、失密、泄密等重特大事件;重大信访及群体性上访、聚众冲击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特大事件;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阶段性、临时性的重大活动突发的各类事件等。
(三)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高温、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
(四)县委、县政府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处理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防范工作,依照职责分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各司其职。当发生上述事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迅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挥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或协助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承担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值班,掌握和报告全局重大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先前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局应急队伍按照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并调集全系统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五、应急保障
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机构、人员、车辆、物资、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
应急处理情况报送。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工作小组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协调救济补偿、社会救助、保险索赔、灾后重建等。同时,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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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