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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政府办管理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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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在线网址_S365网络超时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监督办法的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在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成效进行的监督,目标是促进衔接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街接资金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 坚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

        () 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原则。

        () 坚持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四)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衔接资金监督的依据:

        (一) 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方针政策。

        (二) 中央、省、市制定下发的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监督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 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衔接资金审计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衔接资金检查结果。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衔接资金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资金投入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机制建立情况,衔接资金入总量。

        第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监督衔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特别是到户的衔接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户: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支付管理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主要监督街接资金是否精准使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解决脱贫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产业开发是否覆盖脱贫户和产业效益情况:脱贫人口得到帮扶情况等。

        第十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对衔接资金实施监督,可以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适当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账目、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深入现场

        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监督要做到三个到底,即项目实施全程查验到底、资金链条延伸检查到底、受益农户现场走访到底。

        第十三条 县级检查。省、市已检查的衔接资金,原则上县级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重点衔接资金、项目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街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要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要通过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堂握全县衔接资金运行过程,切实解决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衔接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监督权限

        第十七条 对衔接资金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

        ;

        ()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对衔接资金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二十条 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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